04/12/2008 星期四  

監察適用於從事船舶燃料及其衍生產品、透過輸油管及輸氣管道傳輸燃料、及《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的「機動車用燃料」、「固體、液體、氣體等燃料及其衍生產品」、「家居用燃料」等業務的設施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的遵守;

監察適用於從事《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D大類「製造業」、E大類「電力、氣體及水的生產及分配」以及H大類「住宿、餐廳、酒樓及同類場所」所指任何業務的單位內所設置的液體燃料、氣體燃料及潤滑劑貯存庫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的遵守;

監察適用於其他燃料產品設施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尤其是《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所包括的燃料產品設施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的遵守;

對營運上述數項所指設施的地點定期檢查,以核實是否保持安全條件及是否符合經營的要件;

建議採取特別的安全措施及對在上述數項所指設施內所從事的業務設定限制條件或予以中止;

透過發給專用的身份識別證確認負責監察工作的人員的身份;

對從事上述所指任何業務的設施的開設及登記發表意見;

應主管實體的要求,對上述所指設施發表意見;

就與燃料安全委員會的職責有關的法規草案發表意見;

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燃料安全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由行政長官選擇的人士最多五名,其中一人被委任為主席;

.經濟局代表一名;

.消防局代表一名;

.治安警察局代表一名;

.海關代表一名;

.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一名;

.港務局代表一名。

上述所指的成員,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委任,該等成員的代任人,也由行政長官指派。

委員會主席可主動或應任何成員的建議,邀請任何實體參與燃料安全委員會的會議,但該等實體的意見,須被視為屬有用或必要。